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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老板要求国内办事处的财务赶紧打钱,自己有个着急的海外项目要投资;某客户询问银行客户经理,因自己办理的资金较大,银行批不了,能否帮忙想想办法;在境外做生意赚了好多美金,想兑换成人民币,但有额度限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对一部分人或企业来说,换汇额度及相关审批要求的限制,导致他们的诉求可能无法实现或短期内实现。这时,这群有紧急大额换汇需求的人会怎么办呢?当然是各种托人找“有路子”的人。据说,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五六个人充当中间环节,与任何一个人产生相互联系。所以,对任何人来说,找到一个能帮助他们通过非常规手段换汇的人,并不难。上图中有换汇需求的客户 1 怎样找到换汇大佬 6 呢?2、3、4、5 这些中间人,都是介绍人。也不需要客户 1 辛辛苦苦的线下各种寻觅,面对面沟通提出诉求,只需要发个语音消息,再推个微信名片,事情就妥了,剩下的只需要付钱,打款,收钱,合作愉快,满意再来
换汇大佬 6 一般是地下钱庄的人,地下钱庄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帮助客户实现资金跨国转移,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争议不大,那么问题是,居间介绍的中间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吗?若构成,是主犯还是从犯呢?
介绍一则案例,该案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且人员众多(判决书写了 2 万多字【案号:(2016) 沪 0115 刑初 4154 号】。为便于描述,暂且简化如下:

包某有换汇需求,找到表弟王某甲,王某甲问其同事葛某认不认识人,葛就介绍了孙,孙介绍的马氏可以提供换汇服务,兑换了折合人民币 4000 万的加币。(是不是完美验证了:通过 6 个人以内,你就能找到你想找的人
)
以上的 A,B,C 都是介绍人,包某和马氏才是实际进行购汇服务的买卖双方。
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规定来看,A,B,C 作为介绍买卖外汇的居间方,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8 年的外汇管理条例比较早了,规定了 4 种非法买卖行为:私自、变相、倒买倒卖和非法介绍。存在这四类行为的,由外汇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19 年的司法解释中,仅对倒买倒卖和变相买卖,这 2 类,定性为犯罪行为。这似乎看起来,非法介绍买卖应该只受行政处罚所规制?该案当中的孙某,也是个经历很丰富的女子,01 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 7 个月,09 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 1 年,12 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 1 年 6 个月,由于此前都是直接参与买卖外汇被判刑,三进宫出来之后就十分小心了,认真读完法条之后,继续从事买卖外汇相关的生意,但只介绍,不参与。但很遗憾,孙女士对法条的理解并不透彻。
何止当事人,就算是有些律师,也并非能够透彻理解此条规定。此处插播另外一则案例【案号:(2012) 浦刑初字第 4796 号】:

最终的法院判决如下:

注 1:无罪辩护要慎重,有时候结合案情和罪名,以及在案证据情况,罪轻辩护会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注 2:以上两则案例发生的时间都在 2019 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但这并不影响,因为 19 年司法解释同样没有明文规定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08 年外汇管理条例第 45 条,留了个尾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 年司法解释第 2 条,也提到了“……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这些兜底表述,恰好就是介绍买卖行为是否构罪的依据。因为实践中会可能有多种情形:介绍人是为买家介绍还是为卖家介绍?还是两头居间介绍?如果为买家介绍,这个买家买来是纯自用的,还是买家其实是个换汇黄牛?介绍人是纯公益免费帮忙介绍,还是收钱了?是两头收钱还是仅收一方的钱?另外,如果构罪的话,根据不同的情形,罪名还要区分:是想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所以建议咨询者不要一上来就问律师:我会判几年?因为法律问题真的很复杂……】上面讲到的各类复杂的情形,可以简单粗暴地总结为 2 点(邵律师希望有介绍人换汇想法的友友们一定要熟读背诵!):1)买方是纯自用的(比如海外留学的日常开支),介绍人也是免费帮忙的,那么介绍人不构罪(但买方,介绍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但是,买方说是自用就真的是自用吗,人家为什么要跟你讲实话呢?)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只是根据在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区分罪轻罪重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有营利目的,是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点之一。如果行为人长期做这种介绍生意的,而不是偶尔为之,且从中获利,很容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另外,我们来看上文第一个案例中图示的整个交易的链条啊,包某通过 A,B,C 找到了小马,两方都是通过中间人,完成了境内收人民币,境外付外币,包某和小马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中间人,是无法完成的。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但这些中间人客观上为买汇和卖汇的人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所以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前面的内容主要讲了孙某涉非法经营罪一案当中,居间介绍中间人,为什么构成非法经营罪。接下来会继续讲,为什么孙某是主犯,而不是从犯?
这图看起来,孙女士似乎是黄牛头子。但是,黄牛头子一定会认定为主犯吗?毕竟,由于此前已经三进宫,孙女士谨记自己只能介绍,不能直接参与买卖,那为何本次依然被抓了呢?并且,前几次直接参与买卖外汇也都是判个半年一年,小打小闹的,这次只是帮人介绍,居然判了 8 年!地下钱庄是个圈子,黄牛们也是个圈子,想要换汇的客户们当然也会有个圈子。在各自的圈子当中,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黄牛,或者说介绍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的(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是,想争取为从犯,要尽量避免几个点,我们来看看,从孙女士这个“反面教材”当中,黄牛们可以学到什么:1、低调,赚点小钱就好
地下钱庄也是赚差价的生意,和 U 商一样。只不过 U 商只是赚个买入卖出的差价,这行除了利率差,还要再另外收笔服务费,孙女士说,一般每 100 美元的交易,地下钱庄加收 2 毛到 6 毛不等的利率,而黄牛们的提成,就看和地下钱庄怎么约定了。在上海,这些底层的黄牛们,都是和孙女士对接的,是马氏地下钱庄在上海的顶层人物,显然,孙女士一点都不低调。从她丰富的入狱经历来看,也应该是想做大事业(赚钱的秘密都都写在刑法里),眼里怎么会只盯着几个散子儿。2、掌握财权=有地位
就像老板给员工发工资一样,其他中间人的介绍费,是孙女士安排支付的;3、圈中女王
虽然有换汇需求的客户们是找的自己认识的中间人,但这些中间人都统一与孙女士对接,正如图示,孙女士是“宇宙的中心”。如果想主张从犯,那肯定不能这么高调的规模化的干。太过耀眼了,很难不是主犯。
答:银行客户经理等。反正都是有机会结识到大佬们的人。还是这张图。在前面内容中,已介绍过案情:包某有换汇需求,找到表弟王某甲,王某甲问其同事葛某认不认识人,葛就介绍了孙,孙介绍的马氏可以提供换汇服务,兑换了折合人民币 4000 万的加币。A 和 B 的身份,都是某银行上海分行客户经理(是否感受到了惊喜和意外?)但其实也正常,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是距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最近的人。(
专用图,内容来源网络)而且 A 和换汇客户包某还是表姐弟的关系,A 想着,表姐的事那肯定要帮忙!于是问同事 B 有没有资源,B 仅是推荐了下孙女士,但就这一单,B 净赚 4 万。这只是一单而已,判决书里还记载了很多人和很多单。这些介绍人要做的,可能就只是向 B 一样,转发个微信名片而已,然后等着收介绍费(以及等待被公安传唤)即可。法院认为:A(银行从业 11 年)和 B 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比一般的“黄牛”更明知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结局:判三缓四。
1、在香港给人换汇安全吗?
因为孙女士户籍是香港的,其也会往返大陆和香港。香港地区是不受外汇管制的,如果行为人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一整个的交易链条,都发生在香港,那当然没问题。但如果是“对敲”的方式,在大陆存在人民币的交易,那就突破了我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权,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很多买卖虚拟货币的朋友也会问邵律师:我是不是到香港做 xxx 就可以了?真的不是。2、自己没有获利 or 获利极低,可以减轻处罚吗?给人介绍换汇,若没有获利,那就要看对方是不是自用还是有其他非法目的了,给纯自用的人免费介绍(活雷锋),有可能会喜提行政处罚,不会涉及犯罪。如果收钱了,司法实践中不完全看你收的钱多还是钱少,也可以以经营额(换汇总额)来定罪,例如 (2020) 沪 0114 刑初 1598 号案件,中间人获得好处费几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而提供外汇的卖家判处二年,中间人判的比卖家还要重),在司法机关视角中,中间人并不是个轻罪角色。
此案当中的马氏集团(图中的马某),真的是个蛮神秘的组织。据报道,公安在侦查该案时,这个马氏集团其中的“马某”,曾在公安部多年前破获的“马氏”集团“地下钱庄”案件中出现过,但当时因证据不足成为漏网之鱼。这次抓捕的孙女士,是马氏在上海的代言人,但似乎至今马氏集团依然没有落网。这倒不一定是孙女士忠心耿耿拒不透露,真相一般是,,,她应该是真的不知道
原创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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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 7 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 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尽最大限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主攻业务领域:
加密资产挖矿、矿场争议解决
区块链、加密资产相关刑事辩护
典型案例:
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 4 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
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 37 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
核心优势:
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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