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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咨询刘律师,说是全球排名前几的某大型虚拟货币交易所想要在中国大陆地区招聘员工,员工居家办公就行,甚至都不需要全职,自己每个月能够 1 万多的薪酬,机会难得,很想接受这个 offer,这事到底能做吗?
刘律师给出的建议是:最好不要去。理由如下:
2021 年 9 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 10 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 通知”)中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展业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这样说:“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也就是一旦我国境内居民为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雇佣,并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这里有几个名词需要补充解释一下:
“境内工作人员”并不是狭义的员工,除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外,签订劳务合同、兼职合同甚至没有签订合同而实质为交易所提供劳动成果并获取报酬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工作人员”,甚至一些“志愿者”如果有深度参与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业务的话,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人员,尤其是在重实质、轻表象的刑事案件中;
“营销宣传”除了交易所工作人员提供的销售服务、宣传推广服务外,一些 KOL 为境外交易所在境内展业提供宣传推广活动的,也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支付结算”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支付结算机构为交易所提供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这方面在我国境内至少在表面上已经做到令行禁止,但实际上仍有不少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由于体量巨大,这些支付结算机构很难全面监管,但是各大银行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机构早在“9.24 通知”之前就表态严禁用户利用其支付结算渠道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一旦违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冻结、注销账户、禁止开立新户等)。这里面风险最大的是一些小牌的甚至是黑灰产行业中为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境内开展支付结算帮助的,这些平台一旦被有关部门查获,后果很可能是涉及到犯罪。
“技术支持”主要集中在为境外交易所在境内展业提供网络连接支持(基本都会涉及到科学上网工具的使用)、平台搭建支持、运维支持等,和提供“营销宣传”中的营销人员不同,“技术支持”类的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是交易所在境内展业必不可少的工种,但同时也决定了这类工作岗位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营销人员。
上面讲了那么多风险,且刘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但是有些朋友还是会有所疑惑:既然这个事儿不能做,那为什么我朋友张三、李四在某安上海办公室、某易深圳办公室都做了好几年的,不仅安全无风险且工资也越来越高,羡煞旁人。怎么我就不能去了?
这个答案也很简单:从中国境内的司法监管政策上来说,作为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从事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当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从现实因素来说,一是监管者基于执法能力和执法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量,并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惩罚措施;二是一些大型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毕竟体量在那里,只要其在境外合规经营,在境内低调内敛(假设有业务的话),那一般确实不会主动触发司法机关的关注的。
但是刘律师还是建议:不建议到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境内的工作室工作,至少目前不要去。
原创作者:刘正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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