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案”,判了十一年半
2024-11-11 08:57
2023年6月11日,刘扬律师在公众号写了一篇文章判了十一年,分享了一个线下买卖u作恶的刑事案例(以下简称“深圳案”),当时曾提到,“刑事诉讼需要较长的时间,即便真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幸存者偏差,不代表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近日,法治日报公众号刊文《强迫转账虚拟币: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又分享了一个线下交易抢币的案例,本案的案情非常简单,b受a的委托,去找c线下出u,见面后c持刀威胁b,让b向a谎称说已经收到钱了,让a向c转了43785个usdt。案件发生在2023年1月,同年8月,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以c涉嫌抢劫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另外一个案件,与本案无关)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汉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c犯敲诈勒索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后汉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最终,二审分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以c犯抢劫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c向被害人b退赔违法所得29万余元。相比较“深圳案”,“武汉案”在判决上是有一定突破的。“深圳案”的情况是,双方已经完成了线下交易这一过程,卖u人已经拿到了钱款,买u人的同伙又将钱款抢走,因此在法院判决中,是这样论述的:“法院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进行的虚拟币交易已完成,被告人抢劫的是xxx万元人民币现金。”“深圳案”的法官回避了虚拟币的财产属性这一实务争议焦点,以案涉人民币的归属为切入点,认为被告人抢的是人民币,构成抢劫罪。但在“武汉案”中,c抢劫所获得的就是usdt本身。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泰达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具有刑法上财物的属性,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泰达币构成抢劫罪。”“武汉案”中,c将其获得的4万余个usdt中的2500个变现了人民币17000元,在庭审时,其辩护律师提出应当以17000元作为认定犯罪数额,对此,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抗诉意见,认定上诉人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价值29万余元的财产,数额巨大。也就是说,c抢劫获取的4万余个usdt全部被认作犯罪金额了,关于usdt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公开的信息当中并未过多报道。“武汉案”还有一个争议焦点,案涉usdt是a的,被c持刀威胁的人是b,那么c抢的到底是a的钱还是b的钱?一审法院的审判逻辑认为c抢的是a的钱,所以认为是敲诈勒索,但刘扬律师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案发时a根本不知道b被人用刀劫持,而是因为b被迫告诉a已经收到钱了,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审判逻辑,岂不是a被诈骗了?刘扬律师认同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b受a委托,前往指定地点交易虚拟货币,两人应视为同一民事行为整体。尽管泰达币原为a所有,但案发前a与b约定,一旦b告知收到现金,就交付等值泰达币,因此b才是对给付起决定作用的人,即被抢泰达币的实际控制人。因此,c的行为侵害了b的人身权及对虚拟币的控制权,以及a的财产所有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在上篇文章的结尾,刘扬律师写道:“当然,有的人可能会问,如果没有将xxx万元现金交给被害方呢?如果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呢?”这不,“武汉案”就给出了答案,抢币同样构成抢劫罪。按照法律规定,抢劫毒品都构成抢劫罪,更何况是虚拟数字货币,纵观现有的监管文件,关于虚拟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虚拟商品的定义是从来没被否定过的。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被爆出来的这两起线下买卖u作恶案件都是抢劫罪?因为抢劫是刑法规定的八类犯罪之一,在实践中,基层办案单位接到抢劫报案,是要及时将情况报送刑警的,尽管有的地区案子还是派出所办,但刑警也会全程督办,同时在执法考评当中,八类犯罪的结案率也是有一定权重的。通过这两个案子也不难看出,线下线上买卖u诈骗的,盗币的,同样也构成犯罪,作为律师也经常有人来找我咨询这类案件。其实这类案件,最关键的还得依靠公安机关给力,也真诚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受理、立案和侦破,不能因为924通知里面的一句”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就不受理此类案件,这无疑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哪怕有一两个侥幸者,圈子内一传十十传百,此类案件只会越来越多。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后,能够第一时间发布警情通报,一方面能够有效震慑,让想犯罪的人不敢犯,另一方面也能够给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参考,让被害人投诉有门。当前比特币冲破历史新高,来到了81k美金,让众多持币人欣喜若狂,但从社会治理角度来讲,随着虚拟数字货币不断被社会大众熟知,客观上也诱发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没有虚拟币,很多人可能就不是罪犯了,特别是一些在校学生,或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背了个前科,今后的路又该怎么走?在此也恳请相关立法、司法机关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本清源,给人以指引,告诉人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当然,没有虚拟币,一定还会有其他的事物,所以能做的还是要遵纪守法,守住自己的底线,还是那句话:
刘 扬
2022 年度《LEGALBAND》推荐数字经济律师十五强
2024 年度《THE LEGAL 500》中国榜单“金融科技”领域推荐律师
2024《THE LEGAL 500》年度金融科技律师提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公安和律师等法律工作十六年。专注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与数字金融专委会副主任、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联系方式:1358175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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