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姐团队 | 当前,大陆居民能否赴香港买币 or 提币?
2024-11-29 06:38
肖飒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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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香港众安银行(ZA Bank)宣布,向香港市民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支持直接以港元或美元购买比特币(BTC)、以太坊(ETH)两种加密货币。虽然能够购买的币种比较有限,但众安赢在“第一个吃螃蟹”,率先成为亚洲地区的首家加密货币交易银行,大大降低了普通公众参与加密行业的门槛。


    那么,在我国香港大力拥抱加密货币、BTC 大涨的当下,大陆居民能不能像买保险一样,赴香港买币 or 提币?今天我们一文说清。


01

香港加密货币交易,合规是前提



    从 2022 年 10 月 31 日,香港正式发布虚拟资产政策宣言,到各家持牌加密资产交易所在香港的落地,我们能够看到,严监管下的合规交易是香港加密行业不变的核心原则。


    这里的合规,既包括符合香港金融、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又包括符合我国大陆地区和海外大部分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


    所以,其实我们已经可以给出答案:大陆居民赴港买币,依然不可行。


    那么我国香港地区的交易所、银行如何对买币用户进行调查呢?主要是自家的 KYC、AML 等措施,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来实现。


    举例来说,众安并不是自己直接拿到了加密资产交易所的牌照,而是与持牌交易所 HashKey 达成合作协议,通过 HashKey 平台来辅助用户交易加密资产,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在众安交易,也必须遵守香港持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众安仅向所有我国香港地区的居民开放,客户如需要交易加密货币,须:

    (1)持有合资格的香港身份证

    (2)提供自己的住址证明和电话;

    (3)经过风险评估。


    另外,大家必须知晓的是,即使通过了 KYC、AML 的相关措施,也不能随意购买加密货币,众安会限制用户持有的加密资产比例,具体比例为多少?根据现任众安行政总裁吴先生公开发言,目前大概是控制在客户总投资资产比例的 20% 以内


    所以,如果是大陆普通居民想要赴港买币,第一关的身份识别就过不去。


02

大陆居民为何买币难?



    主要原因在于:2021 年我国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 通知)依然有效,明确将“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9.24 通知还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如实施上述行为且面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为避免监管冲突,我国香港地区持牌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几乎不可能向我国大陆居民出售加密资产。


03

香港居民利用身份套利,以 OTC 为业是否构成犯罪?



    曾有伙伴咨询飒姐团队:如果已经持有加密货币,赴港提币 or 兑换为法定货币是否可行?


    这就涉及一个实操的问题,如前所述,大陆居民无法以个人身份在香港开具能够交易加密货币的账户,以个人名义肯定是不可行的,但如果请具有香港身份的朋友提供帮助,飒姐团队认为,若是资金来源清晰干净、小额、偶发、基于双方的友谊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并非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有香港居民利用身份充当“币商”,面向大陆居民以 OTC 为业,实施监管套利行为,即构成我国 9.24 通知所禁止的行为,存在犯罪风险。


    参照我国在加密资产 OTC 领域的刑事司法实践,2024 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币商 OTC 的非法经营案终审裁定书中写道:“被告人何某因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赚取差价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500 万元。”【详见飒姐团队分析文章:肖飒团队 | 信号明确:交易加密货币套利构成犯罪,但我们仍心有疑问


    虽然飒姐团队并不认同本案法院的观点,虽然本案被告人何某所交易的是稳定币 USDT,但是,此类案件和类似的处理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例如 2022 年夏天广东大埔的加密货币争议案件)。


    所以,如香港居民利用自身身份经营兑换业务,按照我国法律,很可能构成我国《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即构成“情节严重”)


    再次强调,在我国尚未对加密货币给出明确定性的当下,飒姐团队一直以来都不认可司法实践将加密货币直接与“外汇”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非货币形态的外币支付凭证”“支付工具(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等划等号,进而以非法经营罪对币商定罪处罚的行为。此类案件,争议一直很大。


04

写在最后



    总结来说,如果我国大陆居民想要赴港买币(甚至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现货 ETF),目前尚且没有较好的路径。在短时间内,考虑到加密资产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其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飒姐团队认为 9.24 通知将会持续有效,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制约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向大陆居民发展业务的枷锁。


    另外,部分香港老友们如开展相关业务,务必远离红线,谨慎行事。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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