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刚的自洗钱和降档处罚
2025-02-09 08:42
中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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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首先声明,关于郝刚的自洗钱犯罪和具有降档处罚的情况,是基于公开可查的网络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实务经验作出的主观判断,旨在借助本案公开的案情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普法和解读,有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

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受贿、洗钱案,对被告人郝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追缴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看到这则通报,笔者的第一反应是判决结果比较轻,主要的判断理由是关于洗钱罪的罚金数额。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刑法(案发时间段),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根据罚金八十万元去反推,郝刚的洗钱数额应当在四百万至一千六百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洗钱数额超过五百万元,并符合一定条件,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洗钱数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通常都符合“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条件。

也就是说,郝刚洗钱的数额,只有按照最高罚金标准,即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二十去计算罚金,其洗钱数额才有可能在五百万元以下。因此,仅仅根据郝刚洗钱罪的罚金数额去计算,并不能够得出郝刚一定被降档处罚的结论。

根据《财新网》的消息,郝刚曾协助某头部比特币挖矿公司高管解除边控,受贿或达千万元。至少有包括《守富》《区块链数字财经》两个公众号均公开报道,郝刚的受贿金额是1099万元,《守》并且还谈到,2018年至2023年,被告人郝刚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将受贿所得人民币1049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基金等,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为了验证上述消息的可靠性,笔者将“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099万余元”输入搜索引擎,没有检索出更多权威的关于郝刚案的报道,但是却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经初步统计,至少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贵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正厅级干部吴青春的受贿金额同样也是1099万元,且二人受贿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上述内容为真,这里面就涉及到两个关键法律问题,一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受贿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郝刚将受贿所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基金,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构成自洗钱。如上所述,按照洗钱罪司法解释,洗钱数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郝刚的两个罪,都被降档处罚了。

降档处罚的表述并不标准,准确的法律语言应当表述为“减轻处罚”。在我国刑法当中,有“从轻”和“减轻”两个概念,“从轻”可以简单理解在某一档量刑当中尽可能轻的处罚,“减轻”则可以突破量刑区间进行处罚。打个比方,某人犯某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从轻”的话,最低只能是三年,而“减轻”的话,可以是两年半,或是两年,甚至是一年。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如果想实现“减轻处罚”,也就是降档,只有可能是自首和立功。那么郝刚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想要认定自首,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关于郝刚被查的公开报道,最早见于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发布的通报。2023426日,“清风北京”公众号发布消息:“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一点是,该则通报没有“主动投案”的字眼,大家可以看到,在有些官员被查的通报当中,有主动投案的字眼。例如,同样是“清风北京”于2023323日发布的一则消息:“国家能源集团科环集团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志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和北京市平谷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根据通报的惯例来看,郝刚肯定是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况,但是,“主动投案”和自首要求的“自动投案”是两个概念,主动投案是行为人自己主动到有权机关去投案,而“自动投案”既包括了“主动投案”的概念,还包括经有权机关通知后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因此,如果郝刚经过市纪委市监委通知,或是其单位领导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且在调查伊始即能如实、全部、彻底的做出供述,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进而实现“减轻处罚”。

除了自首以外,立功也能实现“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一般立功,可以降档,也可以不降档,但重大立功可以降档或者免除处罚。须当注意的是,此处的“可以”,绝不能理解为“应当”。比如赖小民、白天辉的判决中均有这样的表述“虽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笔者再聊几句郝刚的自洗钱。20213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正,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在此之前,“自洗钱”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也就是说,既然这个人受贿了,你怎么能期待他不想把受贿的钱藏起来呢?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部分罪名,被告人犯罪后又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自洗钱,数罪并罚,这也是为了符合 FATF 反洗钱考核。前面我们分析了,郝刚的洗钱属于自洗钱,也就说洗自己的受贿款,作为消息比较灵通的《财新》则明确说“郝刚涉及比特币洗钱”,那么极有可能其将自己的受贿款项通过某种途径买成比特币,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

郝刚作为在币圈比较“有名”的一名官员,其犯罪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特别是其利用比特币掩饰隐瞒受贿款的行为,具有典型性。据笔者了解,随着虚拟货币的不断出圈,已有部分官员通过虚拟货币的方式接受行贿的案件发生,或是利用虚拟货币掩饰隐瞒受贿款项,本案应当在适度范围内通报学习,警钟长鸣。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总结经验,固化成效,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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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扬




2022 年度《LEGALBAND》推荐数字经济律师十五强

2024、2025 年度《THE LEGAL 500》中国榜单“金融科技”领域推荐律师

2024《THE LEGAL 500》年度金融科技律师提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公安和律师等法律工作十六年。专注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与数字金融专委会副主任、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联系方式:1358175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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