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处置:北京召开重磅会议,这家交易所为什么能参加?
2025-02-26 09:24
中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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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3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中标的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开题论证会在北京三中院成功召开。
1 月 19 日,刘律参加了另一个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相关单位联合主办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研讨会,接下来,我结合参会了解的情况,对在三中院召开的这个会议进行解读。
1.为什么召开这个会议
这是一个开题论证会,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度司法研究有一个重大课题,题目是《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这个课题的中标方是北京三中院人民大学联合体,就像我们在写毕业论文需要先作开题报告一样,这种重大课题在研究正式开始后,需要适时进行开题论证。
自去年刘律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地方法院把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作为课题研究方向后,就曾撰文提出,2025 年将是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合规化迈出重要一步的一年,也是我国对虚拟币交易唯一可能会“开口子”的实践。
2.最高院在本次会议当中的角色是什么
根据官方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翟超、法官陈新旺莅临指导。最高法是本次重大课题的发包方,其在本次会议上重在“指导”,那么具体指导了什么?翟超副庭长对本次会议进行评价,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研究过程应注重突出特色;二是调研成果应适应实践需要。
刘律认为,三中院作为本次重大课题的中标方之一,在研究的过程中或许会注重突出北京地区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即“北京特色”,同时,最高院提出要适应实践需要,或许在课题验收成功后,如果处置的各个环节能够跑得通,或向全国推广。
3.两家中标单位都说了些什么
北京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课题主持人薛春江介绍课题准备情况和三中院涉虚拟货币案件审理情况。薛春江院长指出,三中院近年审理了一些涉虚拟货币案件,在培育典型案例、厘清裁判规则的同时也积极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根据三中院官网信息,其辖区法院包括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涉币案件涉及的罪名基本上都不存在专属管辖的罪名,那么三中院审理的基本都是二审案件,也就是说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据刘律了解,朝阳区有一起比较有名的盗窃 usdt 的案件,一审朝阳法院判盗窃罪,二审三中院改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在某种程度上,确有厘清北京地区盗币案件裁判规则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课题主持人杨东向指出,该研究课题不仅是探索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路径,更是未来建立并完善国内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突破口,同时也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问题。1 月 19 日的会议,杨东院长远程参会并讲话。据刘律了解,人大法学院的相关领导和教授包括在校学生,对虚拟货币的研究颇深,且经常参加全国各地实务部门组织的研讨会,那么下一步,国内会不会更加系统、深入的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政策会进一步收紧还是在某种程度上适当放开?有没有可能类似香港的监管沙盒?让我们拭目以待,当然有个重大前提,那就是要保证国家金融的绝对安全,基于这个原因,刘律对进一步放开持审慎态度,认为并不乐观,特别是虚拟币交易。
4.还有哪些领导参加了会议
除了前文提到的领导,另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等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阚林、研究室二处处长桑先军,公安部经侦局金融犯罪侦查处处长乐纲、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警用装备事业部副主任李彬等政法机关代表参会。
这里面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最高检为什么是六厅派员参加,而不是四厅?根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六厅是民事检察厅,其职责大家可以自行百度,刘律认为其职责和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关联度不高,比较对口的应该是四厅,即经济犯罪检察厅。二是公安部一所为什么参加?据刘律了解,一所是为公安业务和社会公共安全部门提供产品、工程和技术服务的技、工、贸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所。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当中或将发挥技术支持等一定职能作用。
5.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什么参加这个会议
三中院的通报原文是“北京产权交易所等企业机构代表以及其他课题组成员参与本次论证会研讨。”了解新闻报道或在体制内工作过的朋友知道,既然能在这篇通报当中作为企业机构代表被点出名字,肯定是具有一定意义的,这也是本篇文章的重点,在此刘律给大家揭秘一下,据了解,北交所在北京地区涉案虚拟币处置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北交所官网信息,该所 2004 年成立,开展非国有产股权交易、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文旅体育资源交易、债权资产交易等服务,北交所设立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绿色交易所、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等专业交易平台和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支撑服务机构。
根据北交所官网“项目”一栏信息来看,涉及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项目,有可能是“司法拍卖”,北交所或作为司法拍卖的平台,接受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接国有银行,经国有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代为处置,比如可经香港的合法持牌的 otc 机构进行处置变现。
6.结语
纯属个人意见,不一定正确。一是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属性无论如何定义,但有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即虚拟货币不属于违禁品,因此,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二是虚拟货币处置虽然也属于买卖行为,但其与狭义上的虚拟币交易毕竟存在明显的不同,不能机械理解 94 公告、924 通知的精神内核,简单依据相关文件就认为虚拟货币处置缺乏合法性,更不能认为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三是建议尽可能的减少中间环节,减少中间商赚差价,最好是司法机关直接对接国有银行,这既是出于安全的考量,也是保证被害人或国家财政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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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扬




2022 年度《LEGALBAND》推荐数字经济律师十五强

2024、2025 年度《THE LEGAL 500》中国榜单“金融科技”领域推荐律师

2024《THE LEGAL 500》年度金融科技律师提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公安和律师等法律工作十六年。专注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与数字金融专委会副主任、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联系方式:1358175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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