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5-04-09 04:30
中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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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多个理财子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未有效穿透底层资产等原因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628日,平安理财、招银理财、信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和招商银行6家银行理财公司因理财业务违规行为遭监管处罚,合计被罚3200万余元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八项基本权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知情权是指其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对产品性质、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的全面知悉。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理财公司应当多措并举落实管理责任。

第一,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以及兑付环节,可以通过内外部制度设计降低信息壁垒,保障消费者者权益。

内部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邀请消费者代表、权益保护机构参与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同时建立理财产品不同阶段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销售人员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能力,通过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而及时完善理财产品缺陷。外部方面,在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引下,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标准化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变动的重大信息,同时开展理财公益讲座,向投资者科普金融基础知识,方便其对产品运营逻辑的理解。另外,相关机构可运用科技举措赋能金融管理,通过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保障披露信息的不可篡改,以防范潜在发生的诉讼风险。

第二,金融理财产品说明书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良好渠道。

金融理财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产品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提示、收益保障等内容的重要文件。首先,对于产品说明书的制作应当全面、准确、专业,监管部门可发布说明书制作范本和监管指引,促进产品说明书内容标准化与易懂性相结合,同时完善产品说明书审核备案流程,监督说明内容的持续更新。其次,银行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内部培训,让其在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的基础上运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向投资者解释,并开放线上线下咨询通道,确保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得到及时解答。最后,监管部门可以联合银行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金融知识科普培训活动,增强普通投资者对金融专业术语的理解度,向其传授阅读产品说明书的技巧与方法,例如对于说明书中的风险部分,消费者应当在关注不利部分的前提下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在理财产品的运营及销售过程中,银行应当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

银行理财的运营与销售过程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客户理财资金投向限制型领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规调节产品收益率使得消费者对产品收益产生误解,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金融机构在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包括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告知产品风险等,未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银行理财运营过程中,侵犯消费者上述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赔偿。

第四,借鉴欧美等成熟市场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立法层级低、对金融机构限制不足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缺陷,对此可借鉴欧美市场的先进经验:

1.我国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但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目前是多部门协同负责的局面,可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等;

2.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全国性、地方性和专业领域行业协会,可发挥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自治约束作用,由各协会牵头,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标准、开展机构和人员培训、及时接收和反映消费者诉求等方式,推动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3.金融纠纷司法诉讼存在流程长、成本高的缺陷,我国法律法规可探索多元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权威的第三方解决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救济渠道。

4.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经验,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被广泛运用于金融领域,由1名或几名消费者代表其余标的额较小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形成威慑作用。

5.世界银行20126月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的关键环节均进行了示范性规定,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良好启示。

第五,在金融监管趋严趋细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该通过事前保护、事中管控、事后救济方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事前保护、事中管控、事后救济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权益保护。事前,金融机构应当优化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消费者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禁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强化对消费者的适当性管理。事中,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资产变化,对外部合作方的营销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防范消费者投资与交易风险,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事后,金融机构应当重视消费者投诉意见,探索非诉与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失及时、必要进行赔偿,以避免引发消费者对机构的信任危机。

2024年底,新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评级要素,要求金融机构多措并举,从产品设计、服务提供、投诉处理等多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相信在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消费者的投资信心会有所增加,多主体同心协力,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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